据澎湃新闻视频报道,读者镜子(化名)反映,其经销商丈夫因核销费用难以提供付款凭证,为此修改发票复印件金额核销,被控诈骗。经销商的甲方公司称,无法判断是否涉诈,所以正常报案。广西贺州八步区检察院人员回应,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况。

2023年9月14日 下午2点40分左右,广州保泷行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忠,在办公室被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经侦大队3位民警在大队长吴某及广州东漖派出所一名民警陪同下,连同两部电脑主机被带到广州东漖派出所。

林某忠后被带往广西贺州八步分局接受调查,以“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被诈骗”为由遭刑事拘留,在广州押去贺州的路上,林某忠被要求分两次打电话通知其妻子徐某,转账给桂林西麦营销有限公司,而且被特意交代转账科目为“赔偿款”。
林某忠于2023年12月20日首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4日同意八步分局撤回移送,并对林某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时隔九个月之后,八步分局在未补充任何实质性新证据、管辖问题丝毫未变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6日再次几乎原封不动地将案件移送,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3月21日提起公诉。林某忠被起诉后第三天即又被收押。
据法律人士分析、这个情况实属异常
广州保泷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保泷行”,是桂林西麦营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当初两者签署书面合作协议。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桂林西麦营销有限公司虽然同属西麦集团,但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法人,贺州西麦向桂林西麦供货,桂林西麦然后把货再供给广州保泷行。
广州保泷行与贺州西麦并无产生任何业务关系
贺州西麦公司如何成为受害人进行报案?其次,如果贺州西麦公司是受害人,广州保泷行的“赔偿款”为何不是转给贺州西麦公司,而是转给签署合作协议的桂林西麦营销公司?
按相关材料显示,贺州有关部门查明,保泷行是向桂林西麦核销费用,那就表明受害人是桂林西麦公司。
受害人和“赔偿款”接收方都是桂林西麦公司,为什么报案变成了贺州市八步区的贺州西麦公司?报案地为什么在贺州市八步区?为什么不是桂林西麦公司报案?又为什么不在桂林或广州报案呢?这里面究竟是什么原因?这个报案地和立案地,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呢?
西麦集团是上市公司,据了解当年西麦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上都有广州保泷行有限公司的名字。西麦是上市公司,拥有强势的话语权,作为合作多年的小企业保泷行公司一直配合着西麦公司的内部工作要求。从开始合作到案发已有6年时间,而且案发之后还一直保持合作,就这样一个合作多年的公司,现在被控为诈骗,实在令人不解。
据了解,西麦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老家就在贺州八步区。这里面是否有某种巧合呢?
西麦公司报案方面称,是员工离职的时候,交接审计中发现PS发票于是报案。据了解,是针对保泷行修改了第三方(超市)开具给保泷行的发票复印件。按照这个说法,那是否意味着修改发票复印件六年来一直没有被西麦公司的财务发现?保泷行的林某忠给西麦公司的营销总监微信聊天记录中,该营销总监明确回复说没问题,代垫的陈列费和促销员工资,也要按西麦公司的要求提供核销材料。而这部分是不可能有超市的发票复印件的。如果说,这是诈骗行为,那么,西麦公司相关人员包括财务,是不是在默认配合诈骗行为?
广州保泷行作为桂林西麦营销公司经销商,在商超促销活动中会支出“超市特价”、“垫付陈列费”、“促销员工资”等经营费用,这些项目难以提供逐一对应科目明细的扣款凭证。广州保泷行为了配合西麦公司的内部财务要求,将修改金额后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附件交给西麦公司进行垫付核销,合作六年以来均是如此操作,西麦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
受害人是桂林西麦公司,赔偿款也是转到桂林西麦账户。广州保泷行修改超市的发票复印件上的金额后,本质上还是一个发票复印件,并非真实发票,只是作为核销材料的附件之一。代理商只需要用发票复印件就可以报销垫付费用,如果没有某种默许,哪个公司财务人员可以这样做?这样的发票复印件是如何可以报销六年之久?西麦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应该有严格的规定,按理不会有这样的财务管理漏洞。
据公众号中国质量报告以及多家媒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4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西麦食品赫然在榜。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12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由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牛奶燕麦片”出现霉菌超标。2020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被检出霉菌超标。2019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通告,由西麦食品全资子公司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核桃粉”,被检出霉菌超标。看来,这个上市公司的商品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可能都有需要改善的地方。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超市的发票复印件就可以核销,那保泷行为什么还要给桂林西麦公司开具发票?据了解,西麦公司内部的做账凭证是只有促销活动确认书以及保泷行开具给西麦公司的发票,并无第三方的发票复印件。那么西麦公司此举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如何回答这些问题?本案有太多需要解释清楚的地方。
还有一个很奇怪的事情,据了解,西麦公司在案发后还与保泷行公司继续保持合作。而且案发后西麦公司主动调整之前不合理的核销模式,不再需要第三方的发票复印件。如果西麦公司认为保泷行诈骗,它为什么还要继续合作?这个问题又是如何解释呢?
据林某忠家属反映,西麦公司的报案人张某亮,在林某忠被确认起诉前,于2025年2月13日曾经去到保泷行公司,提出高达700万的要求,扬言“就是要搞钱,检察院必然起诉”,说在杭州那边有个公司也有2000万,河北也抓了一个。现场有录音。
种种迹象表明,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众多问题以及疑点,可结果仍被推到了法院起诉阶段。在国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坚决遏制逐利性执法以及违规异地执法的大环境下,本案是否存在某些不为人知的内情?
这件颇有争议的诈骗案件,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已经在2025年12月开庭一次,由于疑点问题较多,于2026年1月22日第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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