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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大学生强奸同校大一女生获无罪释放

时间:2014/12/30 9:04:59

 

 

  (信宜新闻网/讯)2011年9月,暨南大学珠海校区一名在读大学生苏某因涉嫌强奸被捕,2012年5月,苏某被检察机关控告强奸,香洲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2013年6月,香洲区法院重审之后,苏某被改判无罪。从被捕到释放,大学生苏某共被羁押631天。事后,当事人苏某申请国家赔偿。日前省高院披露了该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首度将该案的具体案情和赔偿情况对外界公布。

 

  据法院资料披露,苏某系暨南大学翻译学院(珠海分校)2008级英语(课程)专业学生。2011年8月间,苏某化名为“陈耀”,假冒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大四学生与该校的大一学生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苏某与蒋某某相约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图书馆前第一次见面。接着,苏某与蒋某某在校园内散步,随后两人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心理咨询中心废弃的男厕所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蒋某某向其男友及母亲称其遭到了苏某的强奸,并在2011年9月15日22时许,向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报案。苏某于2011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2012年5月24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犯强奸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29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0月24日,香洲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书,发回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香洲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苏天国无罪。

 

  2013年6月7日,苏某被释放,期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

 

  重获自由后,苏某一方面得以重新返回校园继续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则正式向香洲区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苏某称,自己系暨南大学翻译学院的在校学生,在当年即将毕业之际遭受错误拘留、逮捕,甚至错误的一审判决,“身心受到难以想象之打击,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压迫与摧残,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侮辱,在精神上极其忧虑不安,导致体重急速下降,严重失眠以及忧郁症,在遭受羁押期间,每分钟都是煎熬,如一场恶梦,时时刻刻受折磨,时至今日,上述一切都未恢复”。苏某表示,被羁押的600多天里,自己的同学在校园里读书,在公司实习,直到毕业和工作。而自己“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倍受煎熬,当重返学校时,同学们已各奔前程,而自己则失去了当年应届毕业的重要就业机会,人生历程发生了重大变故,这种精神上的创伤将伴终身”。

 

  此外,苏某还提出,自己来自农村,家境贫寒,“家属以及学校所受到的伤害更让自己难以释怀”, “此番遭遇令家庭蒙羞,特别是母亲,一夜白发,多次卧病在床,这让我精神极度疲惫与痛苦”。

 

  国家赔偿:共获赔16万余元

 

  据此,2013年8月6日,苏某最终向香洲区法院提出了300万元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律师费、因为羁押损失的住宿费学费、耽误就业的工资损失25万元、家庭成员精神损失20万元等。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3年9月,香洲区法院成立了苏某一案的国家赔偿小组。2013年10月17日,香洲区法院对苏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香洲区法院在表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苏某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影响学习、生活,故认定其精神损害的后果严重,经过综合分析,苏某属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范围,其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是在五万以下的范围进行赔偿。最终决定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和115062.8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631天的赔偿金,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其他要求。

 

  苏某随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今年2月21日正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苏某被错误羁押631天,给其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只能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后,给苏某带来内心痛苦、学业中断,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就业等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参照相关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50000元。”律师费、学费、工资、家人精神损失等,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

 

  珠海中院最终将精神抚慰金增加至5万元,其余维持了香洲区法院的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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